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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时间:2018-01-15 14:59:24  来源:  点击:

财政部在2017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11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二、关于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

根据《通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这里的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

三、关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四、关于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格式对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部分进行列报: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略)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 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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